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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项目名称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办事程序

 

申请单位应向所在地的县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受理。1、防雷装置设计取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核发的《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2、防雷工程专业施工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和资格;3、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防雷装置经验收合格的,许可机构应当办结有关验收手续,颁发《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防雷装置验收不合格的,许可机构应当出具《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整改完成后,按照原程序进行验收。

 

申报材料

 

申请单位应当向许可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2、《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3、防雷工程专业施工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4、由省气象主管机构认定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5、防雷装置竣工图等技术资料;6、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记录和由国家认可防雷产品测试机构出具的测试报告。

 

审批条件

 

1、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和内容的真实性;2、安装的防雷装置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按照审核批准的施工图施工。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材料齐全或者符合法定形式的,防雷装置经验收合格的,许可机构应当办结有关验收手续,颁发《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

 

法律依据

 

中国气象局8号令《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中国气象局11号令《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山西省气象管理条例》《山西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

 

承诺时限

 

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资料补正通知》。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许可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本规定的受理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对决定受理的申请出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受理回执》。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收费说明

 

收费依据

   

表格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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