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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防雷收费标准
--山西省防雷收费标准--
山西省物价局
关于规范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晋价服字〔2013〕101号
山西省气象局,各市物价局:
为维护防雷技术服务机构与用户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防雷技术服务工作健康有序发展,经研究,决定进一步规范我省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防雷技术服务机构接受用户委托提供服务并收费,应取得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要求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并与委托方签订服务协议。
二、防雷技术服务收费属重要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标准见附表。表列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服务机构在不超过最高限价范围内,与委托方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并写入服务协议。收费单位应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发票。
三、防雷技术服务机构对防雷装置检测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不出具检测报告的不得收费;检测中不合格的防雷装置,整改后需重新检测的,重新检测免收检测费;对公益性工程、保障性住房工程等提供防雷检测服务半价收费。
四、各防雷技术服务机构,在开展防雷技术服务并收费前,应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五、各防雷技术服务机构要切实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应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12358”价格举报电话等明码标价规定内容,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用户监督。
六、本通知从2013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二年。到期前60个工作日,由省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报省物价局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山西省物价局关于继续执行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晋价服字〔2009〕96号)同时废止。
2013年4月8日
————本文来源:山西省物价局网站
全文下载地址:http://www.50343.com/pdf/shanxifangleishoufei.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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