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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中对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避雷带(网)、引下线的规定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中对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避雷带(网)、引下线的规定
(1)、GB50057-3.4.1条:第三类防雷建筑物防直击雷措施,宜采用装设在建筑物上的避雷网(带)或避雷针或由这两种混合组成的接闪器。避雷网(带)应按本规范附录二的规定沿屋角、屋脊和屋檐等易受雷击的部位敷设。并应在整个屋面组成不大于20m×20m或24m×16m的网格。平屋面的建筑物,当其宽度不大于20m时,可仅沿周边敷设一圈避雷带。
(2)、3.4.2条:每根引下线的冲击电阻不宜大于30欧,但对本规范第2.0.4条二款所规定的建筑物则不宜大于10欧。当不共用时、不相连时,两者间在地中的距离不应小于2m。
(3)、3.4.7条:引下线不宜小于2根,但周长不超过25米且高度不超过40m的建筑物可只设一根引下线。引下线应沿建筑物均匀或对称布置,其间距不应大于25m。
(4)、4.1.2条:避雷网或避雷带宜采用圆钢或扁钢,优先采用圆钢。圆钢直径不应小于8mm。
(5)、4.2.1条:引下线宜采用圆钢或扁钢、镀铜钢绞线、镀铜圆钢,镀铜圆钢直径不应小于8mm,镀铜钢绞线线径不宜小于70平方mm2。
(6)、4.2.2条:引下线应沿建筑物外墙明设,并经最短路径接地。
(7)、4.2.5条:在易受机械损坏和防人身接触的地方,地面上1.7m至地面0.3m的一段接地线应采取暗敷或改性塑料管或橡胶管等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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