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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第21号令
首页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第21号令软件名称: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第21号令 | |
文件类型: | ||
界面语言: | 简体中文 | |
软件类型: | 汉化软件 | |
运行环境: | ||
授权方式: | 免费软件 | |
软件大小: | 400 KB | |
软件等级: | ||
软件登陆: | admin | |
作 者 : | 郑州普天防雷科技有限公司整理 | |
官方网址: | 官方站 | |
程序演示: | 演示 | |
整理时间: | 2011-10-30 | |
软件简介: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雷电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条 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 下列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 (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及设施; (三)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等社会公共服务场所和设施以及各类电子信息系统;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五条 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防雷装置竣工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六条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程序、文书等应当依法予以公示。 第二章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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