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类别
河南省防雷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河南省防雷工程专业技术人员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防雷工程设计、施工管理工作,保证防雷工程设计、施工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国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河南省防雷减灾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工程设计、防雷工程施工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持有河南省气象学会颁发的《防雷工程资格证书》。
第三条 河南省气象学会具体负责河南省行政区域内防雷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认证与管理工作,学会秘书处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各省辖市气象学会协助省气象学会做好本辖区内防雷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考试、年审等工作。
第二章 资格认定
第五条 《防雷工程资格证书》实行全省统一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六条 申请参加防雷工程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纪守法,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本岗位工作;
(二)取得防雷或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
(三)户籍或工作单位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
第七条 考试成绩合格人员,由河南省气象学会颁发《防雷工程资格证书》。
《防雷工程资格证书》自颁发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 持外省《防雷工程资格证书》的人员调入或应聘到河南省工作时,可以持原发证单位的介绍材料到河南省气象学会申请换发证书。
第三章 资格管理
第九条 《防雷工程资格证书》全省有效。《防雷工程资格证书》只能在一个有防雷业务资质的法人单位使用。
第十条 资格证书实行年检制度。每年第一季度为年检时间。不参加年检的资格证书无效。
第十一条 资格证书年检时持证人员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防雷工程资格证书》原件;
(二)学习培训情况;
(三)参与防雷工程业务情况;
(四)从事科研和发表论文情况;
(五)其他相关材料。
上述(二)至(五)项需提供文字和电子两种文档。
第十二条 持证人员每2年至少参加1次省级气象学会组织的防雷工程专业技术知识更新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24小时,其培训经历作为资格证书年检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 持证人员变更就职单位时,应当及时到省气象学会办理资格证书变更手续。办理变更手续时须携带资格证书原件和新工作单位出具的劳动合同或人事关系证明。
第十四条 河南省气象学会秘书处建立资格证书信息管理系统,及时记载、更新持证人员以下信息:
(一)持证人员相关基础信息和注册、变更情况;
(二)持证人员从事防雷工程工作情况;
(三)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和培训情况;
(四) 持证人员在防雷工作中的被处罚情况;
(五)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防雷工程资格证书》不得涂改、转让、转借。
《防雷工程资格证书》遗失或损毁,可以向河南省气象学会书面申报补办, 由河南省气象学会审核确认后补发新证。
第十六条 持有《防雷工程资格证书》的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独立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防雷工程施工工作;
(二)在防雷工程设计或防雷工程施工等有关技术文件上签字。
第十七条 持有《防雷工程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二)接受当地省辖市气象学会的业务监督与管理;
(三)严格按照国家和河南省规定的防雷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防雷工程设计和施工,保证设计质量和施工质量;
(四)只能受聘于1个单位;
(五)积极参加河南省气象学会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六)不转借、转让、出租、涂改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河南省气象学会注销其资格证书,当事人在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格证书:
(一)申报材料不实,虚报冒领的;
(二)年检不合格的;
(三)伪造、涂改、倒卖、出租、转借、转让资格证书的;
(四)因违规设计或操作导致重大责任事故的;
(五)受刑事处罚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六)有法律法规规章等禁止行为的;
(七)其他不再适宜从事防雷技术工作的。
第十九条 不具有《防雷工程资格证书》,擅自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业务,或因玩忽职守,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所在单位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气象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颁发的
《河南省防雷工程资格管理办法(试行)》(豫气会发〔2005〕11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防雷 管理 办法 通知 |
|
河南省气象学会秘书处 |
2011年7月13日印发 |
上一篇:河南凯威防雷管理知识讲座会今天召开下一篇:河南凯威防雷工程公司参加河南省防雷工程资格考试培训 |